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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出行发生的小剐蹭和轻微碰撞,未造成损失并协商解决的例子比比皆是,若是能友善处理、文明相商,不仅能免去很多麻烦,也能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而在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却因“小事故”演变成“大矛盾”,彼此频频“发难”,不仅影响了各自正常的工作生活,也占据了大量的社会司法资源。
2021年10月29日,张某骑电动三轮车载着母亲李某和小孩,沿南阳城区某路段自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非机动车道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张某与陈某争吵并发生冲突,张某还对陈某进行殴打,将陈某的面部、眼角处打伤。事故发生时,张某母亲李某怀抱小孩在事故及纠纷现场。后南阳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而在现场怀抱小孩的李某,由于拉架致其左前额部有一条状擦伤,并申请损伤程度鉴定,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不构成轻微伤。
此外,2022年1月13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依据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法医鉴定等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送达后,被告张某不服,向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宛城区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作为当事人的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轿车损伤,陈某维修车辆后,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宛城区法院以提供的修车发票时间与事发时间不一致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陈某仍不服准备申诉。
不仅如此,陈某以遭受张某殴打为由,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张某应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5500余元,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九个月后,李某以医院诊断其为头部脑震荡和面部擦伤,陈某未对此次冲突而造成的身心伤害做出任何道歉和赔付为由,请求宛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急救车出车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以及护理费共计909.2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共计10909.2元。
经庭审程序,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主张被告陈某存在侵害其健康权并致其受伤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结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暂不能认定被告陈某在与张某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殴打了原告李某,也不能证实李某左前额部擦伤系被告陈某所致。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了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一次“小事故”,造成事故民警一次出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五次的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因此陷入彼此仇视的泥潭,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依法维权值得肯定,怒气诉讼两败俱伤,倘若当初双方友好协商,或者期间一方适当让步,矛盾将就此化解。(薛小磊 夏风)